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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物业经营收入归业主所有,你同意吗?

发表于 2024-08-05 浏览量

物业新闻网讯:

当前,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主要依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为做好条例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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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

属于全体业主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在销售场所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作为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并无偿提供。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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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物业企业拒不撤离将受罚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在六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拒不移交物业资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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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地停车位设置

业主说了算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业主装修房屋太"任性"将被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物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对于市民热议的停车位问题,《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指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车位。

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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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收入归业主所有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进行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经营性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经营性收益账户,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对以上草案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3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话:5330990,电子邮箱:hzrdf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