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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五大热点物业管理问题解读

发表于 2024-08-05 浏览量

物业新闻网讯:

作为业主,你知道自己居住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么?老式小区如今可以加电梯了,物业可以帮助业主进行申请和后期管理么?5月10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江崇祺副主任做客网络问政,就物业管理话题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并重点回答了网友们最关注的五大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一:日前青岛老式小区加电梯的文件已出,物业管不管?
  江崇祺解答:根据《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
  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公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自办,私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至2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热点问题二:小区物业收费依据怎样的标准?为什么不同的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都不一样?
  江崇祺解答: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未配备电梯的约在0.39-2.08元/建筑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约在0.83-2.52元/建筑平方米.月)。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其中,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以下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因此,物业小区由于类型、提供服务标准等因素,会存在不同的小区管理费用还不一样的现象。
  热点问题三:业主对小区突然上调物业收费标准有异议该怎么办?
  江崇祺解答: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物业企业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根据价格管理法规规定可直接向价格部门予以举报(电话12358) 。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物业企业如存在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今后将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规定,逐步转变监管方式,通过建立和完善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热点问题四:宜昌美景的业主反应,电梯烧毁两年了物业不管,业主该怎么办?
  江崇祺解答:该小区属于保障性住房,针对此问题我们将督促房屋所在地的区物业办对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业主可以拨打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话:0532-82658890,或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电话:83751056进行咨询。
  热点问题五:小区的停车难有时候是物业管理造成的,遭遇地下车位"只卖不租",公共车位租给外来车辆,这些现象时业主该怎么办?
  江崇祺解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鲁政发〔2009〕9号),小区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江崇祺还表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占用共用部位停放汽车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另行约定。如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费问题,业主可及时向市物价部门进行反映。(电话:12358) (本网记者:广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