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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服务收费新规出台

发表于 2024-08-05 浏览量

物业新闻网讯:

11月11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4号),通知对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作出新的规定。该通知自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新建小区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
  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新建小区(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商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应当按规定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经批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装修保证金收取不得超过2000元
  通知规定,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但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完毕后,经物业公司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当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够及时修复的,可以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通知同时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及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向小区业主分摊公共水电费
  小区物业办公及生活的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公司负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以上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停车服务费每月每车位不高于150元
  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业服务成本情况,按每月每车位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该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