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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转为合伙制有关规定出台

发表于 2024-08-05 浏览量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推动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组织形式,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提升执业水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有限责任会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所的条件、相关材料、办理程序及备案程序做出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是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二是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1年以上。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原名称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字号、商号可以继续使用。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办理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注销;原有限责任公司主体继续存在的,不得在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应当自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