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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所出具警示函

发表于 2024-08-05 浏览量
  近日,内蒙古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内蒙古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华)执业的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仕")中兴华审字(2017)第470035号年度审计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在审计项目中,中兴华存在执业不审慎、函证程序不到位、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2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依法对该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